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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

2009-10-20 17:02:19 来源:戴华


浅谈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越来越多,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纠纷的重点之一。笔者今天就来探究一下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的车辆安全。

  其一,业主按服务合同约定在小区统一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定性方面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是,保管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应当是在自己能自由支配的地方,如超市、火车站的行李寄存处等。业主将车停放在小区自己的车位或车库,一是不需要将车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二是将车开出也不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同将物品放在自己家里,自由取进取出,车位或车库完全是业主自由支配的领域。这一点上,与保管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特征完全不符。“物业公司不仅对车辆负有保安义务,对于所有业主的财产及人身均有保安义务”,体现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是物业公司应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之一。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住房及其他居家物负有保管义务,更不能说对业主的人身有保管义务。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性质不能认为是保管合同,尤其是在小区内停放车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能用保管合同关系来要求其承担保管责任。因为保安义务不能等同于保管义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的是车位租赁合同。所谓车位租赁合同,是车位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将车位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也是物业公司经常用来抗辩业主的观点,认为其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而不是车辆保管或服务费,双方合意指向的是车位而不是业主的车辆,自己的义务是提供的车位符合业主正常使用即可,对车辆的安全不负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1、仅仅为了停车而获取一个车位不是业主的本意。如果是这样,若大一个小区找一个停车的地方不是很容易的事吗?业主更需要的规范停车,保证车辆出入方便,并保障车辆的安全。这必须专门有人从事这项服务。2、小区内用作公用的车位的所有人是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业主在自己所有的车位停车还要向别人交纳费用,岂不是荒廖?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取租金?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所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只能解释为:为规范停车、保障车辆安全付出相应的劳动而收取的服务费。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物权法实施后,大家对小区的财产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小区的公共财物产不是物业公司的,而是所有业主的。物业公司只是代行管理之责。业主将自己所有财产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业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小区内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事项,业主是概括委托,对小区内有车辆的业主停放车辆,相对公共事项,是特别委托,所以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主体、权利义务上分析,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所负的也就是受托人的义务。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合同性质应该是委托合同,如果小区的车辆失窃,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对于物业公司,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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